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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到了這個時間教育部各級學校以及出版同業總會站出來大聲疾呼,關於大專學生盜版教科書嚴重的問題

今年出版同業與教育部及智慧財產權大隊的副隊長共同開會討論,我不清楚這是決議或是會進入立法

同樣的對於許多學校來說--顧客導向的作法其實讓很多的人動輒得咎--既便是錯誤的想法作法也不敢跟學生講

當然姑息之後讓學生期時一開始就沒有養成守法的習慣,出了社會許多事情也就變成理所當然

更可怕的是我們常聽到--大家都是這樣作的

所以我分享這一篇文章,或許有助於大家對著作財產權的進一步理解!

 

大學盜印書籍嚴重出版業者籲修正著作權法重製罪為公訴罪

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昨(十五)日表示,有鑑於國內公私立大學非法影印書籍的情況嚴重,其呼籲經濟部將現行的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有關書籍盜版的罪行從現行同法第100條所規定的告訴乃論罪改為公訴罪。

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與立法委員昨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並邀請內政部警政署保護智慧財產權大隊副大隊長出席。根據圖協調查,大部分的大學生盜印書籍並不是因為負擔不起書錢,而是想省錢,且有一成以上的大學老師,對於其學生使用非法影印的教科書,持尊重學生選擇的態度,只有一成的大學老師會制止學生使用非法影印的教科書。因此,圖協呼籲將現行的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從告訴乃論罪改為公訴罪。

對此,內政部警政署保護智慧財產權大隊副大隊長表示,目前商標法第95條到第97條的刑責就是採取公訴罪,因此,如果將現行的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有關盜版書籍的行為罪責從現行同法第100條所規定的告訴乃論罪改為公訴罪,蒐證將成為警察的職權,其將全力支持與配合國家政策。依該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的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8年8月28日智著字第09816002510號函,各大專校院的學生,如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固可於合理範圍內,影印國內、外的書籍,但如果是整本或大部分的影印,或化整為零的影印,實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屬侵害重製權的行為,各大專校院應積極輔導、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不要非法影印書籍、教材,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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